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诉邵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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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中隆住字091号)及借款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9000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办望城路一段56号水木世家项目17幢2单元5-2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19日在隆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50号】,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同时,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66744.13元(其中,本金453487.59元,利息12600.28元,罚息、复利656.26元,该数据暂计至2023年3月14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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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公司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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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万晟城·华府负三层0228号地下车位,该地下车库总价款为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于2017年8月8日前支付了首期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30%即2250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并约定于2021年6月29日前支付剩余的70%款项即525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同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约定,逾期在15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的1‰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按照该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办案经过
2022年10月17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2年12月9日,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某某已交清所欠购房款为由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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