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诉邵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3-05-08 2240

二、办案经过

2023年2月15日隆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3年3月14日,经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现已作出判决。

二、办案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尚欠原告截至2023年3月14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元,罚息、复利元,2023年3月15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止付清为止;

2、原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办望城路一段56号水木世家项目17幢2单元5-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21)隆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542号】的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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