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黄某某纠纷 2023-05-12 浏览数:2421 中国某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纠纷 查看详情
宗某某诉赵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审) 2021-08-19 浏览数:7566 2018年12月2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川0106民初13153号民判决书,判决:“一、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宗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及利息(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二、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王某3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某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13153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川01民终9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宗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梁某、王某(2019)川0107执4352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温某、成都某拍卖公司、赵某、刘某、宗某、郭某、陈某、杨某、王某2申请参与分配。武侯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载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分配人基本情况:案号(2019)川0107执435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某银行,执行标的404855.46元,系优先受偿权;案号(2020)川019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执行标的2169326.03元:案号(2019)川0106执3004号,申请执行人某拍卖公司,执行标的9921643.84元;案号:(2017)川0191执32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执行标的:1911342.47元;案号:(2017)川0191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执行标3986093.15元;案号:(2019)川0106执5774申请执行人宗某,执行标的:3770082.19元;案号(2019)川0191执331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执行标的243408.22元;案号(2019)川0191执33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执行标的998876.71元;案号(2019)川0191执100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执行标的3896037.92元;案号(2018)川0191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2,执行标的2850000元。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武侯区法院依法对王某3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元通二巷1号9栋1单元4层16号房屋(权1437256)及室内物品予以网络司法拍卖,2020年5月29日经网络司法拍卖归买受人张某所有,成交价为1405667.7元。受偿情况:成都某银行的分配案款为404855.46元、温某的分配案款为69493元、某拍卖公司的分配案款为317832.24元、赵某的分配案款为61229元、刘某的分配案款为127692元、宗某的分配案款为120772元,郭忠的分配案款为7797元、陈某的分配案款为31998元,杨某的分配案款为124807元,王某2的分配案款为91298元。宗某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梁某、王某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2020年7月27日,宗某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认为债权人赵某、刘某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虚构债权,无权参与被执行案款分配,不应对其进行执行分配,请求撤销对(2019)川0107执4352号成都某银行申请执行梁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执行分配方案,重新进行分配。赵某、刘某针对宗某的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宗某提起本案诉讼。 查看详情
曹某某、曹某某诉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及执行) 2021-08-18 浏览数:16797 曹某1、曹某2、曹某3均系曹某之女。2014年2月5日,曹某3出具承诺书载明“兹有青羊区上升街47号1单元7楼14号房屋1套是父母所留(公房),归其女曹某2、曹某3、曹某1三人共有。如遇拆迁,所得赔偿归曹某2(或其女李某)、曹某3(或其子陈某2)曹某1(或其女任某)所平均所有,此承诺经曹某2、曹某3、曹某1三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特此承诺”。2014年3月23日,曹某3之子陈某2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陈某2今借到上升街47号1-7-14号房屋用于居住,此房屋所有权归曹某2、曹某3、曹某1三人共同平均所有。借房人:陈某2。2014.3.23。曹某3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1月19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陈某分得青羊区上升街47号1单元4号公房(居住权),曹某3分得青羊区上升街47号1单元3号私房一套。2014年11月28日,陈某与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位于青羊区上升街47号0-1-7-14房屋出租给陈某住用。2014年12月4日,曹某3取得位于青羊区上升街47号1单元3层6号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成都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主要约定:模拟搬迁房屋位于青羊区上升街47号1单元7楼14号,建筑面积57.42平方米,甲方以栀子街1097号9栋20楼2005号房屋,建筑面积124.91平方米,评估单价910元安置乙方。甲方与乙方按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结算方式结清权调换差价款,即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差价款98633元,乙方一次性付清产权调换差价款按上诉款项的70%结算即69043元。搬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57420元。甲方支付乙方政策性补偿5318元、政策性补助费85553元、搬家补助2400元、安置房初装补助费52835元、政策性补贴费972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8000元,乙方选择跨档安置,超出本项目补偿方案中对应的安置分建筑面积为19.24平方米,需支付甲方175084元。2020年7月3日,陈某向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缴纳了公转私房款36002.3元。曹某1、曹某2多次向曹某3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曹某3赔偿损失。 审理中,曹某3陈述因曹某1、曹某2已经享受公转私的权利,因此对案涉房屋已经不再享有公转私的权利,案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也不是曹某1、曹某2。原承租人曹某去世之后,案涉房屋并不是私产,不存在可以继承的东西,所以承诺书实际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查看详情
中冶某某公司诉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2021-07-22 浏览数:17676 2010年3月25日,A勘察院向冯某工行渝北支行的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2015年3月25日,冯某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如下:冯某于2010年3月25日向A勘察院借款100万元,2011年1月30日偿还本息共199997.27元,余下借款本金818910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应归还利息800129.66元(月利率1.6%),罚息60647.96元(日息0.03%),截止2015年3月31日,总计应归还本息合计为1979687.6元。还款计划分三笔付清,2017年12月31日冯某向A勘察院支付剩余结算本息。 查看详情
四川某某公司诉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 2021-07-07 浏览数:17164 2017年12月31日,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为黄某装修房屋,合同对装修价款和价款支付时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的装修,黄某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后,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延误工期等理由拒不支付剩余装修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