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 发布日期:2021-07-07 17179

     2017年12月31日,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为黄某装修房屋,合同对装修价款和价款支付时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的装修,黄某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后,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延误工期等理由拒不支付剩余装修款。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欠付装修款。诉讼过程中,黄某提起反诉要求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支付整改费、延期费、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的装修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存在延误工期,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已履行了装修义务,基本支持了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的诉请。

    该案中,本律师作为四川某某公司装修公司的代理律师,对于黄某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和延期问题,我方积极划分举证责任法律基本规则,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支持,且因为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