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陆某某责令限期拆除纠纷(一审) 2021-08-30 浏览数:15113 罗某于1989年左右在位于陆河县河田镇下巷5号的土地上建造一层砖墙铁皮屋顶的房子作为其用工场地,面积约79平方米,未取得有关建设规划许可。2020年8月13日,河田镇府向罗某发出《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罗某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搭建上述房屋属违法违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限罗某3天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对其进行强制拆除。2020年8月18日,河田镇府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现状已拆除完毕。2020年8月25日,罗某不服河田镇府作出的《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向陆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8日,河田镇府向陆河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包括在该行政复议程序中所调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关于<关于要求协助查询河田镇河田小学内洞桥段空地地类的函>的复函》,以证明罗某在河田镇河田小学至内洞桥之间无不动产权,位于该镇河田居委会下巷的不动产权属人系其父罗某某,面积89平方米,而涉案建筑物位于罗某某宗地西侧边线外,不属于同一地块,且该宗地自1999年至今的地类属建制镇用地,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10月27日,陆河县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以”案情复杂,调查需要时间”为由,延长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30天;11月2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罗某认为案涉土地是其置换得到的,从未被政府征收。且其修建房屋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实施,不需要履行建设报批手续。政府属于违法强拆,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