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陆某某责令限期拆除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08-30 15104

       罗某于1989年左右在位于陆河县河田镇下巷5号的土地上建造一层砖墙铁皮屋顶的房子作为其用工场地,面积约79平方米,未取得有关建设规划许可。2020813日,河田镇府向罗某发出《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罗某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搭建上述房屋属违法违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限罗某3天内自行拆除,逾期将对其进行强制拆除。2020818日,河田镇府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现状已拆除完毕。2020825日,罗某不服河田镇府作出的《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向陆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8日,河田镇府向陆河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包括在该行政复议程序中所调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关于<关于要求协助查询河田镇河田小学内洞桥段空地地类的函>的复函》,以证明罗某在河田镇河田小学至内洞桥之间无不动产权,位于该镇河田居委会下巷的不动产权属人系其父罗某某,面积89平方米,而涉案建筑物位于罗某某宗地西侧边线外,不属于同一地块,且该宗地自1999年至今的地类属建制镇用地,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1027日,陆河县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以”案情复杂,调查需要时间”为由,延长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30天;112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罗某认为案涉土地是其置换得到的,从未被政府征收。且其修建房屋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实施,不需要履行建设报批手续。政府属于违法强拆,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行政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天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展;(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拆除,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河田镇府组织拆除涉案建筑物之前,既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剥夺了当事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亦没有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程序违法;因该行政强制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宜确认其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建设涉案建筑物具有合法的报建、审批等手续,故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合法,进而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建筑物享有合法权益;罗某主张其在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房屋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无需履行报批手续等,并请求河田镇府赔偿涉案建筑物及误工损失,均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罗某提出的涉案建筑物恢复给其占有使用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同时,罗某又主张在涉案行政复议阶段,河田镇府所调取的罗某名下不动产权情况及被拆除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历年土地利用现状等证据,违背了“先调查取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基本行政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亦未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由于河田镇府所实施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陆河县政府作出维持该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亦应确认违法。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