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某某公司诉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发布日期:2021-07-22 17698

    2010325日,A勘察院向冯某工行渝北支行的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2015325日,冯某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如下:冯某于2010325日向A勘察院借款100万元,2011130日偿还本息共199997.27元,余下借款本金818910元,截止2015331日应归还利息800129.66元(月利率1.6%),罚息60647.96元(日息0.03%),截止2015331日,总计应归还本息合计为1979687.6元。还款计划分三笔付清,20171231日冯某向A勘察院支付剩余结算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还款计划书和庭审中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冯某与A勘察院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本金,2010年3月25日,A勘察院向冯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A勘察院已履行发放借款的务。后还款计划书中确认剩余借款本金为818910元,对此冯某本人也予以认可,借款本金应以还款计划书中载明的金额818910元为准。关于借款利息和罚息,还款计划书中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6%(年利率19.2%)罚息按每日0.03%(年利率10.95%)计。因上述利息和罚息相加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依法调减至利息和罚息相加按年利率4%计算。对于利息和罚息起算时间,根据还款计划书,冯某于2011年1月30日偿还息共199997.27元,之后就再未偿还借款故利息、罚息起算时间为2011年1月31。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8189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1年1月3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该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查询冯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A勘察院委托我所律师于20215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们通过邮寄方式将恢复执行申请书寄给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收到后给我们联系,告知我们由于该案我们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不予准许恢复执行。但可以给我们开具调查令,让我们自己去调查。由于A勘察院不清楚冯某的具体财产线索,无法开具调查令。该案无奈只得告一段落。该案给我们的启发是,终结本次执行后恢复执行非常困难,所以要尽可能不要随便同意法官终结本次执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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