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曹某某诉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及执行) 发布日期:2021-08-18 16797

曹某1、曹某2、曹某3均系曹某之女。201425日,曹某3出具承诺书载明“兹有青羊区上升街471单元714号房屋1套是父母所留(公房),归其女曹某2、曹某3、曹某1三人共有。如遇拆迁,所得赔偿归曹某2(或其女李某)、曹某3(或其子陈某2)曹某1(或其女任某)所平均所有,此承诺经曹某2、曹某3、曹某1三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特此承诺”。2014323日,曹某3之子陈某2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陈某2今借到上升街471-7-14号房屋用于居住,此房屋所有权归曹某2、曹某3、曹某1三人共同平均所有。借房人:陈某22014.3.23。曹某3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1119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陈某分得青羊区上升街471单元4号公房(居住权),曹某3分得青羊区上升街471单元3号私房一套。20141128日,陈某与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位于青羊区上升街470-1-7-14房屋出租给陈某住用。2014124日,曹某3取得位于青羊区上升街471单元36号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成都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主要约定:模拟搬迁房屋位于青羊区上升街471单元714号,建筑面积57.42平方米,甲方以栀子街10979202005号房屋,建筑面积124.91平方米,评估单价910元安置乙方。甲方与乙方按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结算方式结清权调换差价款,即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差价款98633元,乙方一次性付清产权调换差价款按上诉款项的70%结算即69043元。搬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57420元。甲方支付乙方政策性补偿5318元、政策性补助费85553元、搬家补助2400元、安置房初装补助费52835元、政策性补贴费972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8000元,乙方选择跨档安置,超出本项目补偿方案中对应的安置分建筑面积为19.24平方米,需支付甲方175084元。202073日,陈某向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缴纳了公转私房款36002.3元。曹某1、曹某2多次向曹某3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曹某3赔偿损失。

审理中,曹某3陈述因曹某1、曹某2已经享受公转私的权利,因此对案涉房屋已经不再享有公转私的权利,案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也不是曹某1、曹某2。原承租人曹某去世之后,案涉房屋并不是私产,不存在可以继承的东西,所以承诺书实际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曹某3出具的《承诺书》效力问题;二、若承诺书有效,曹某1、曹某2对案涉公房被拆迁后产生的拆迁利益是否享有分配权。本院对此作如下评析:关于《承诺书》的效力问题。曹某3抗辩因曹某1、曹某2已经享受了公转私的权利,对案涉房屋不再享有利,同时因三人处分的房屋系公房,因此其作出的《承诺书》系无效承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房屋原系曹某占有使用的公房,曹某去世后,曹某3向曹某1、曹某2出具《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后,虽然案涉公房的实际使用人变更为陈某,但该变更并不影响《承诺书》内容的履行。故对于曹某3的抗辩意见,法院不子采纳。

关于对拆迁利益是否享有分配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之规定,本案中,曹某去世后,其子女仍在使用案涉公房,且根据曹某3之子陈某220143月出具的《借条》也印证了案涉房屋的使用权仍系曹某1、曹某2、曹某3三人享有,虽然曹某1、曹某2后相继从案涉公房中搬走,但两人并未表示放弃对该公租房的承租权,也从未向成都市青羊区房产管理局明示不再承租案涉公房,且不能以曹某1、曹某2搬离房屋就认定二人丧失共同承租人的主体资格。现曹某3在离婚时擅自将案涉公房中属于曹某1、曹某2的承租权处分给陈某,该处分行为系无效处分。虽然案涉公房的拆迁安置协议由陈某与成都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签订,其代表的是被拆迁承租户身份、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全承租人享有和承担,现曹某1、曹某2作为案涉被拆迁公房的共同承租人,有权要求对所获拆迁利益进行分配。现曹某3擅自处分公房的行为对曹某1、曹某2已经造成了损失,故曹某3应当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可以取得的预期效益对曹某1、曹某2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最后判决曹某3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某1、曹某2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766531.8元,驳回了曹某1、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为曹某1、曹某2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承诺书是曹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作出书面承诺后,曹某3通过与陈某串通离婚的方式,恶意阻止承诺书中的付款条件成就,侵害了曹某1、曹某2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权,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赔偿违约给曹某1、曹某2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我们最后起诉要求曹某3赔偿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曹某1、曹某2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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