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某某公司诉杨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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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万晟公司与杨大卫、郑小敏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杨大卫、郑小敏购买万晟公司开发的万晟城·华府项目2幢1单元27层6号房屋。2018年12月,杨大卫、郑小敏购买的房屋符合交房条件,为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杨大卫、郑小敏于2022年9月9日向万晟公司出具申请书由其代为缴纳并垫付契税、印花税和维修基金。万晟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22年10月10日和20日代杨大卫、郑小敏缴纳维修基金8023元、契税和印花税9947.66元、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用80元,共计18050.66元。并且万晟公司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杨大卫、郑小敏已于2022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截至起诉之日,万晟公司已经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两被告仍未向万晟公司偿还前述款项。
二、办理过程
四川某某公司与杨大卫、郑小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川1011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杨大卫、郑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8 050.66元。
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本案受理费 126元,由被告杨大卫、郑小敏负担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真实想法再与被告沟通,及时传达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