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某某公司诉龚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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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申领、使用、还款、收费标准、实现债权费用等内容,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计息、还款等内容。依照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110016266496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但屡次逾期还款,迄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626.87元、利息205.03元、费用245.28元未归还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按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1年7月作出判决。已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