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内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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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因签订合同时对于质保金和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双方未对质保期内出现需整改问题、整改效果是否达标对质保期限和质保金支付时间的影响进行约定。同时,双方因涉及多次买卖合同,双方款项结算较多,无法甄别质保金支付的对应合同,且合同对于被告的违约责任承办无法进行认定。导致出现本案的3个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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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一生康房屋租赁纠纷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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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被告因经营店铺(医院)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435号五楼的515、516-1、517-523、525、526、552、附属库房1、库房2、49号附、50号附、51号附商铺(建筑面积合计848.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房屋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在租赁期内,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租赁费为21元/月/平方米,即17826.9元/月;第三年开始,每月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元/月/平方米,即第三年22元/月/平方米,18675.8元/月,以此类推。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每季度的租金,被告于每季度25日至30日向原告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若被告不按时支付原告租金,被告逾期一日应按该商铺月租金的3%向原告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共计178269元。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拖欠租金合计286928.2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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