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内江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23-01-06 浏览数:4127 内江某某公司房地产诉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查看详情
诉内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3-01-06 浏览数:3983 原被告双方因签订合同时对于质保金和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双方未对质保期内出现需整改问题、整改效果是否达标对质保期限和质保金支付时间的影响进行约定。同时,双方因涉及多次买卖合同,双方款项结算较多,无法甄别质保金支付的对应合同,且合同对于被告的违约责任承办无法进行认定。导致出现本案的3个争议焦点。 查看详情
陆某某诉一生康房屋租赁纠纷 2023-01-06 浏览数:3895 2019年3月1日,被告因经营店铺(医院)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435号五楼的515、516-1、517-523、525、526、552、附属库房1、库房2、49号附、50号附、51号附商铺(建筑面积合计848.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房屋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在租赁期内,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租赁费为21元/月/平方米,即17826.9元/月;第三年开始,每月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元/月/平方米,即第三年22元/月/平方米,18675.8元/月,以此类推。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每季度的租金,被告于每季度25日至30日向原告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若被告不按时支付原告租金,被告逾期一日应按该商铺月租金的3%向原告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共计178269元。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拖欠租金合计286928.2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李某某纠纷 2023-01-05 浏览数:3898 中国某某公司诉李某某信用卡纠纷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谢某某纠纷 2023-01-05 浏览数:2539 中国某某公司诉谢某某信用卡纠纷 查看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诉胡某某金融借贷纠纷(一审) 2022-05-30 浏览数:9777 胡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申请320,000元的房贷款,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20日,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同时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编号:51032524116052875133)。根据合同约定:胡某某采取按月等额还息法,应每月归还本金和利息,直至还清该笔贷款。同时胡某某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将其名下广安市广安区花园路3号5幢1单元1701号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债权为320,000元。2016年至今,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办理的贷款已多次逾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胡某某寄送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但胡某某未结清借款及利息, 查看详情
程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 2022-05-30 浏览数:9634 2018年4月10日,程某与和佳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1)程某购买“中渝国际”(预售许可证25344号)1幢1单元401号的房屋;(2)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办公,预测建筑面积57.08平方米,装修水平为清水;(3)合同总价为689022元。合同签订后,程某按照约定向和佳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2018年5月9日,程某与某装修公司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合同》(编号:CDNANO-2018-A-0141B),约定:(1)发包方为程某,承建方为某装修公司公司;(2)某装修公司公司为程某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3)工程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中渝国际”1幢1单元401号的房屋;(4)某装修公司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装修标准为恺信定制;(5)某装修公司公司根据房屋是否满足施工条件及批量施工的房源数量等情况,直接进场施工;(6)某装修公司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屋装修施工并通知程某在装修房屋集中交付期内接房(不可抗力除外);(7)装修标准固定总价结算,固定总价17124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8)程某应确保某装修公司公司需施工的房屋已通过清水房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手续;(9)某装修公司公司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按时开工、完工,如某装修公司公司因自身原因逾期开工、完工,每逾期一天,某装修公司公司须按本合同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0)合同签订后,施工开始前,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11)某装修公司公司进场施工后,程某无权解除本合同;(12)合同落款处,甲方有程某签名捺印,乙方有某装修公司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合同附件一《Nano二期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表-硬装(57㎡)》,载明开关面板,户内门,厨房电器等品牌,并备注:上述交房标准中已列明的品牌,如因市场等方面的原因,某装修公司有权以同等档次或品质的其他品牌替代。附件二《Nano二期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说明-硬装(57㎡)配置表》载明交付配置标准包括配置卫浴系统、厨房系统、强弱电、柜体等。 2018年4月10日,程某与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主要约定:(1)程某将案涉房屋委托给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由程某收取租金收益;(2)交房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运营管理期限为10年。随后,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某酒店。当天,程某签署《商品房精装服务开工申请单》。之后,某装修公司未能按时施工及完工。 2019年11月18日,某装修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载明:(1)交房时间延误到2019年12月31日前,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延期赔偿;(2)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达交付条件,某装修公司承诺与业主解除《装饰装修服务合同》,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退回装修款,并赔偿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生的违约金;(3)请业主配合收房。 2019年11月20日,程某向某装修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 2020年1月5日,某酒店向某装修公司发送《妥善解决融创NANO公馆二期3-6层交付问题的函》,主要载明:(1)某装修公司多次推迟交付装饰完华物业的时间,已属于严重违约:(2)2019年12月31日,某装修公司某酒店、业主共同到物业现场,发现硬装尚未完成,与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相差甚远;(3)因业主、某酒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考虑更换门锁,要求某装修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4)要求某装修公司对某酒店的损失予以赔偿。 2020年3月25日,某酒店出具《关于装饰装修事宜的函》,表明截至发函,某装修公司仍未通知收房。 查看详情
王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二审) 2022-05-30 浏览数:9581 2018年4月27日,王某与和佳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1)王某购买“中渝国际”(预售许可证25344号)1幢1单元415号的房屋;(2)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办公,预测建筑面积56.6平方米,装修水平为清水;(3)合同总价为703039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向和佳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2018年5月4日,王某与某装修公司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合同》(编号:CDNANO-2018-A-0169B),约定:(1)发包方为王某,承建方为某装修公司公司;(2)某装修公司公司为王某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3)工程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中渝国际”2期1幢1单元415号;(4)某装修公司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装修标准为恺信定制;(5)某装修公司公司根据房屋是否满足施工条件及批量施工的房源数量等情况,直接进场施工;(6)某装修公司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屋装修施工并通知王某在装修房屋集中交付期内接房(不可抗力除外);(7)装修标准固定总价结算,固定总价1698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8)王某应确保某装修公司公司需施工的房屋已通过清水房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手续;(9)某装修公司公司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按时开工、完工,如某装修公司公司因自身原因逾期开工、完工,每逾期一天,某装修公司公司须按本合同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0)合同签订后,施工开始前,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11)某装修公司公司进场施工后,王某无权解除本合同;(12)合同落款处,甲方有王某签名捺印,乙方有某装修公司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合同附件一《Nano二期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表-硬装(57㎡)》,载明开关面板,户内门,厨房电器等品牌,并备注:上述交房标准中已列明的品牌,如因市场等方面的原因,某装修公司有权以同等档次或品质的其他品牌替代。附件二《Nano二期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说明-硬装(57㎡)配置表》载明交付配置标准包括配置卫浴系统、厨房系统、强弱电、柜体等。 2018年5月4日,王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软装服务合同》(编号:CDNANO-2018-A-0169C),约定:(1)甲方为王某,乙方为某装修公司;(2)交货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中渝国际”2期1幢1单元415号;(3)软装标准为恺信定制,交货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4)合同价格为849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5)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该合同附件一《Nano二期装饰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表-软装(57㎡)》,载明电器、软装、布草的名称、规格、电器包括空调、冰箱、热水器、洗衣机、微波炉、电视,并备注:上述交房标准中已列明的品牌,如因市场等方面的原因,某装修公司有权以同等档次或品质的其他品牌替代。该合同附件二《Nano二期装饰装修交房标准配置说明-软装(57㎡)》,载明电器、软装的交付标准配置。王某随后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254700元。 2018年4月27日,王某与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主要约定:(1)王某将案涉房屋委托给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由王某收取租金收益;(2)交房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运营管理期限为10年。随后,案外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某酒店。当天,王某签署《商品房精装服务开工申请单》。之后,某装修公司未能按时施工及完工。 2019年11月18日,某装修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载明:(1)交房时间延误到2019年12月31日前,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延期赔偿;(2)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达交付条件,某装修公司承诺与业主解除《装饰装修服务合同》,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退回装修款,并赔偿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生的违约金;(3)请业主配合收房。 2019年11月20日,王某向某装修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 2020年1月5日,某酒店向某装修公司发送《妥善解决融创NANO公馆二期3-6层交付问题的函》,主要载明:(1)某装修公司多次推迟交付装饰完华物业的时间,已属于严重违约:(2)2019年12月31日,某装修公司某酒店、业主共同到物业现场,发现硬装尚未完成,与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相差甚远;(3)因业主、某酒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考虑更换门锁,要求某装修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4)要求某装修公司对某酒店的损失予以赔偿。 2020年3月25日,某酒店出具《关于装饰装修事宜的函》,表明截至发函,某装修公司仍未通知收房。 王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装修款和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详情
北京某某公司诉石家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纠纷(一审) 2022-05-30 浏览数:9753 2020年05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时某驾驶冀A676J6/冀A22Z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胡腾龙),沿新海路(省道320)由西向东行驶至廒卜路路口处时,与前方顺停等待交通信号灯赵某驾驶的京AMN206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后,京AMN206号重型厢式货车向前移动时,又与前方顺停的徐某驾驶的鲁FAG282/鲁FBB2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时某、胡腾龙受伤,车辆及部分货物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赵某、胡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时某驾驶的冀A676J6号车辆系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被告锦安公司购得,该车辆登记在被告锦安公司名下,其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时某。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又查明,赵某驾驶的京AMN206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某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被送往第三人朋来公司处维修,于2020年9月维修完毕,产生维修费65870元(该维修费至今未支付)。本案审理期间,经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河北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鉴定评估结论报告书,评估结果为京AMN206号车辆日停运损失为718.62元。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某运输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查看详情
李某某诉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2022-05-30 浏览数:9281 2020年3月10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马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Q315Y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沪陕高速西安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182公里500米处(内乡境内)时,其所驾驶车辆右后轮发生爆胎,车辆失去控制,中破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翻滚于高速公路外围沟内,造成车辆受损,车内乘坐人李某、高某、黄某受伤,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第41139042020000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马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当事人高某无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2天,2020年4月21日出院,用去住院医疗费183564.17元,该费用由被告马某垫付。出院诊断为:1.骨盆粉碎性骨折;2.左侧髋白粉碎性骨折;3.多发肋骨骨折;4.左侧液气胸;5.创伤性休克;6.肺挫伤;7.肺部感染。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建议休息叁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叁个月内陪护壹人;2.避免负重,加强营养,适当功能锻炼,必要时到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3.继续药物治疗,并定期复查X线片及CT检查;4.术后壹年根据X线检查结果,适时取出内固定;5.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李某住院期间购买人血白蛋白用去2472元。李某之妻杨翠英为护理李某在南阳市方圆商务酒店住宿用去856元。 李某出院后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0日、2021年1月28日在剑阁县武连镇中心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分别用去门诊费61.99元、825元、95元、180元、228元,共计1389.99元。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药品分别用去169元、84元;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6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中西药店购买大活络丸分别用去140元、160元、176元;2020年6月9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中西药店购买开塞路、感冒药用去40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大活络丸用去154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在剑阁县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连安康大药房购买大活络丸、通络祛痛膏用去165元;李某在药房购买药品共计用去1088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马某向原告李某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李某在南阳附属医院住院期间需用陪护人员,现由其家属来医院陪护共计42天(150一天)时间,陪护人员费用在理陪之中支付一次性。后续护理协商为准。马某。2020.4.21.回家所需费用以单据照片,支付后续问题。” 2021年1月12日,李某委托广元雄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2021年1月14日,该所出具广雄司鉴[2021]临鉴字第0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左侧髋白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后遗左侧髋关节功能丧失50%,按“分级”标准5.9.6之规定评为九级伤残;2、交通事故同时造成李某左侧共7根肋骨骨折,按“分级”标准5.10.3.7)之规定评为十级伤残。李某支付鉴定费1010元。 2021年4月25日,李某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其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进行评定。2021年4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川旭鉴[2021]临鉴字第6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约需26800元;(二)被鉴定人李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李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2021年7月5日,被告马某申请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2021年7月23日本院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2021年9月6日,该所出具福森特司鉴[2021]临鉴字第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骨盆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3、被鉴定人李某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马某支付鉴定费2600元。在鉴定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18日在成都金沙医院进行门诊检查,用去门诊费800元。 同时查明,被告马某与被告贾某系夫妻关系,粤EQ315Y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贾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告马某在用车的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另查明,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原告李某在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担任安全部项目安全总监,岗位和工作任务是项目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事宜。李某虽然户籍显示其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原告李某之父亲李某1于1941年2月18日出生,母亲赵某于1942年1月9日出生,李某父母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 查看详情
周某某诉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2-05-27 浏览数:9738 原告周某2018年1月31日与被告某装饰部签订装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未交房给周某,直到2021年10月才交付,周某收房后未通知装饰部,自己另行聘请第三方装修公司完成了装修。遂起诉装饰部要求退还已付装修款。后法院认定原告违约在先,装修不需要资质,即便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装饰部注销了,其经营者也可以继续履行装修协议,不具备解除条件,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查看详情
吴某某诉朱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2-05-27 浏览数:9417 原告吴某2018年3月20日与被告某装饰部签订装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未交房给吴某,直到2021年10月才交付,吴某收房后未通知装饰部,自己另行聘请第三方装修公司完成了装修。遂起诉装饰部要求退还已付装修款。后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调解,装饰部退还吴某部分装修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