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23-01-06 3969

2020年 7月 24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 《借款协议》一份,协 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210,o00元 ,借 款期限自⒛⒛ 年7月 24日 至2021年 7月 23日 止 (借款起算 日以银行转账凭证 日期为准),其中63,oo0元 于 ⒛21年 1月 23日 到期,l47,000元 于 2021年 7月 23日 到期。《借款协议》第四条对违约金进行 了约定,若乙方未在 2021年 7月 23日 前还清借款,原 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同时收取违约金,违 约金=逾 期款项×借款天数×0.1%(借款天数从借款之 日起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 日止)。2020年 7月 27日 ,原 告通过银行转款 向被告指定账户(户 名:叶 璐,银行账户:62220323o7oo3116狃 l)汇 入210,000元 。截至起诉之 日,被 告第一期还款 已逾期 331天,第二期还款 已逾 期 15o天 ,借款天数 376天 (暂计算至12月 20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

本案风险:1.借款人存在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风险。2.借款人借款行为实际系公司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调取了原告银行流水,并申请公安机关介入。代理人转变代理思路,说明原告系公司职务行为,再通过公司借款具有非营利的目的,最终实现一审法院支持本金及违约金。被告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基于社会影响力问题和被告主动协调,原告最终同意调解,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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