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江某某公司诉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
发布日期: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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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山墅”项目AC区负1层0272号地下车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59500元(大写:伍万玖仟伍佰元整)。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2019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江山墅”项目AC区负1层0229号地下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价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本案存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问题,经与委托人沟通协调,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