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内江某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3-01-06 4129

2019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山墅”项目AC区负1层0628号地下车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0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价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价款1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2021年4月30日到期的10000元价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接收委托后,代理人通过立案诉讼,主动与被告联系,最终与被告达成调解。在被告主动还款后,撤诉结案。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