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 发布日期:2023-01-06 3934

20201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借款起算日以银行转款凭证日期为准)。同时,《借款协议》第四条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即违约金=逾期款项×借款天数×0.1%(借款天数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020年12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向被告指定账户(户名:王某某,银行账号:622202230700355819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内江市内江玉溪路支行)汇入12万元。

至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还款184天(暂计算至11月30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

本案存在违约金存在过高情况和借款人存在职业放贷人的风险,经代理人与委托人前期沟通,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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