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某某公司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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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万晟城·华府负三层0228号地下车位,该地下车库总价款为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于2017年8月8日前支付了首期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30%即2250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并约定于2021年6月29日前支付剩余的70%款项即525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同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约定,逾期在15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的1‰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按照该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办案经过
2022年10月17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2年12月9日,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某某已交清所欠购房款为由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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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陶某某寻衅滋事、袭警罪纠纷(全部程序)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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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妻子张颖2021年7月23日委托内江机构黄通伟律师代理陶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2021年11月13日被指控寻衅滋事罪、袭警罪开庭审理,2021年11月23日以寻衅滋事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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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公司诉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一审)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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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8日签订了《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中隆随心智贷字001号),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0万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2年2月11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10万贷款,贷款账号:129374908773,2022年2月19日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10万贷款,贷款账号:115875036384,原告已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完毕该笔贷款,履行了上述合同规定义务,而被告未按照上述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22年10月16日,被告累计归还贷款本金0元、利息4910.55元(分别为2486.13元和2424.42元)、罚息0元。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被告已逾期2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01652.61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1645.06元,罚息7.55元,该数据暂计至2022年10月16日),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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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四川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仲裁)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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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段某于2021年6月5日经工友张某介绍来到四川某公司承办的位于威远王氏正骨中西医结合医院项目建设工程工地现场务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川某公司未为段某购买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21年9月17日,段某在四川某公司承办的威远王氏正骨中西医结合医院项目建设工程工地现场施工过程中,右脚被正骨医院项目工地现场钉在木方上的梁平钢管砸伤,造成右足第5趾骨中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压榨伤,由四川某公司工地现场木工负责人邓某送到威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和支付医疗费用,而后工地负责人和四川某公司口头主张走工伤申报流程太复杂了要和段某私了,但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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