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3-01-11 3695

一、案情简介

20176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万晟城·华府负二层0287号地下车位,该地下车库总价款为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了首期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30%即2250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并约定于2021年6月29日前支付剩余的70%款项即525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同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约定,逾期在15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的1‰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按照该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办案经过

2022年10月17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2年11月11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本案;

2022年11月11日东兴区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

二、办案结果

经人民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行车位尾款加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合计 63760 元,定于 2022 年11 月 14 日前给付 30000 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每月14日日前偿还5600元,2023年5月14日前给付 5760 元。

2.若未按照还款计划支付相关 款项,原告可在被告任一期 违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 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3年5月14日起,以本金52500 元为基数,按 LPR3.65%的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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