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3-01-11 3872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万晟城·华府负三层0072号地下车位,该地下车库总价款为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于2017年6月24日前支付了首期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30%即2250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并约定于2021年6月29日前支付剩余的70%款项即525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尔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

同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约定,逾期在15日之内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逾期应付款的1‰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按照该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办案经过

2022年10月17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2年11月1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2年11月18日东兴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

三、办案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付车位款52 500元及违约金15 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和利息。

2.案件受理费 557 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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