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陈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4-06-18 402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签订了《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中内抵循字0324号),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了《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21年中内额字0324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中内最高额抵字0324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500,000.00元用于经营,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1243号2幢2单元20层4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35701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35702号]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上述合同经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川内甜证字第11540号、(2021)川内甜证字第11541号、(2021)川内甜证字第1154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川(2021)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732号]。

2021年7月2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暂计至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已逾期9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因此,申请人向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编号:(2023)川内甜证字第6058号执行证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办案经过

2023年3月15日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3年4月18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3年5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3日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3年12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办案结果

现本案已终本。

四、办案体会

金融借款合同类纠纷案件,由于案件数量多,各基层法院立案较慢,首次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会处置被执行人资产,因此对于律师代理费仅能收取基础代理费用,本案由于委托人部门职能划分已移交其他部分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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