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兰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5-11-13 30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中内住按字0126号),该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人民币685,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桥西路南段333号“万晟城·丽府”3栋1单元31层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合同经贵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川内甜证字第4593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为川(2021)内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02号。

2018年3月16日,申请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累计归还贷款本金132,579.38元、利息190,737.66元、罚息0元。截止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已逾期6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可全部提前到期,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尚欠:本金552,420.62元,利息11,022.68元,罚息435.82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2024年10月12日向甜城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

2024年11月22日甜城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25年2月11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7月3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7月4日提交撤回执行立案申请书;

2025年7月10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

三、办案结果

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就已经还清逾期贷款,由于法院立案庭材料移交问题,导致本案立案执行,代理人已及时移交撤回执行立案申请书,本案已结案。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公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立案前进行催收后被执行人积极与委托人协商还款事宜,被执行人还清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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