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成都某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1-12-30 浏览数:13934 2021年5月20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约定王某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成都市武侯区业青北街409号某房屋,王某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在2021年5月27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王某在期限内与某房产公司业务员联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时,才发现某房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存在诸多加重王某责任、排除王某权利、减轻某房产公司责任的霸王条款,王某几次向某房产公司提出协商要求,均遭到某房产公司强硬拒绝。王某遂要求解除《认购合同》,返还5万元定金,某房产公司拒不返还。王某遂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购房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详情
成都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纠纷 2021-12-30 浏览数:13837 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某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中请人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中迪禾邦成都东站项目(中迪禾邦中心)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方案设计包括:、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涵盖的专业范围进行方案设计,包括:(1)总平面规划:总平面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绿化分析图、交通分析图、总平面尺寸定位图、地下车库平面布置图、技术及经济指标以及消防分析图。(2)建筑设计需有标有主要控制尺寸的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及剖面图,以及环保节能分析说明。(3)结构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桩基、基础、地下结构和地上结构设计说明,以及对地质勘查的要求。(4)机电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电力、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饮用水、电话、网络、广播、闭路电视、消防、安保系统、污废水排放系统设施、避雷系统等。……f、方案设计文件得到委托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后,方案设计阶段结束。……方案深化设计工作包括:a、总设计说明、总平面图规划……b、主管部门要求且必要的各专项设计说明,主要包括消防、环保节能等专篇。、设计方根据各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发包人的意见在设计任务书的范围内调整和完善方案设计。d、设计人应完成方案深化设计的结构、机电部分的设计说明,方案深化设计计算书……分项项目名称:1.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96900㎡2,单价10元/㎡,设计费96.9万元;2.高层公寓,建筑面积129000m㎡2,单价21元/㎡,设计费270.9万元;3.超高层写字楼,建筑面积60000㎡2,单价30元/㎡,设计费180万元;4.低层商业,建筑面积40000㎡,单价27元/㎡,设计费108万元。设计内容:1.本合同的计费方式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的设计费合同总价暂定为655.8万元。2.若设计人在本合同签订按时间节点详见附件二即(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个月(即开始计算时间为2018年7月3日起)通过规划局局办会、专家会、规委会及中间所需要穿插的地铁审查、轨道审查等,发包人在会议通过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额外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暂定赶工费。备注:规划及深度修改须按时让甲方认可并签字同意,如未按期完成,则每延期10天,扣减赶工费20%,直至扣完为止。”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立面报建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655.8万元。第一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定金,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局办会通过交付相关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20%,付费额为131.16万元,在土规会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系尾款,付费额为按实付费,在超限审查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说明:1.发包人须在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每次付款之前,设计人需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预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实际设计费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第八条约定“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一《乙方联系人》中载明龙星辰为方案负责人,邱坤原以及段非为方案主创。附件二《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方案)》中载明项目设计阶段包括前期方案、方案深化和过会阶段以及各个时间节点,其中过会阶段分为局办会、专家会和土规会,最迟的土规会结束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部分)》载明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10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二期)规划设计方案》载明的出具时间2018年12月,前述规划设计方案均显示设计总负责人为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为万显正,且设计方案的每一页均加盖有中请人和案外人某公司的印章。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4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8306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一期建设规模128631.47㎡。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和某公司的图纸出图专用章,设计总负责人处载明系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处载明为张利军,设计处载明是段非。另外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处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28631.47㎡,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3296.76㎡、办公用房建筑面积79538.93㎡、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203.53㎡;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45㎡;地下室建筑面积35447.2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9年1月10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930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二期建设规模193324.45㎡,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93324.45㎡,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9140.8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0522.20㎡、酒店用房建筑面积33863.69㎡、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建筑面积337.65㎡;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9493.05㎡;地下室不计容建筑面积49967.04㎡2。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召开第69次主任会议,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二、区规划分局《关于报请审议<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成华区新客站片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事宜>的请示》(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018年12月6日,成都市轨道建设工程办公室出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论证会意见》,载明案涉项目设计单位是某公司,保护方案设计单位是某勘察院,安全评估机构是某勘察设计院,评审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论证结论是“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 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给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川建勘设科发(2019)5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有关事宜的批复》,载明“我厅于2019年11月28日组织专家对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该项目进行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形成了《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4#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审查结论为“通过”。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厅原则上同意上述《专家组意见》;专项审查未尽事宜,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 作为该批复附件的《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上载明的设计单位均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7月2日和2018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1967400元和1967400元,另于2019年9月10日委托案外人成都霖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500000元,共计支付设计费4434800元。申请人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6558000元的68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其与被申请人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约定代理费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了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一审结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判决胜诉后,再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5日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万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转账支付了2万元律师代理费。 查看详情
成都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12-30 浏览数:14430 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某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中请人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中迪禾邦成都东站项目(中迪禾邦中心)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方案设计包括:、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涵盖的专业范围进行方案设计,包括:(1)总平面规划:总平面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绿化分析图、交通分析图、总平面尺寸定位图、地下车库平面布置图、技术及经济指标以及消防分析图。(2)建筑设计需有标有主要控制尺寸的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及剖面图,以及环保节能分析说明。(3)结构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桩基、基础、地下结构和地上结构设计说明,以及对地质勘查的要求。(4)机电专业设计方案说明:包括电力、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饮用水、电话、网络、广播、闭路电视、消防、安保系统、污废水排放系统设施、避雷系统等。……f、方案设计文件得到委托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后,方案设计阶段结束。……方案深化设计工作包括:a、总设计说明、总平面图规划……b、主管部门要求且必要的各专项设计说明,主要包括消防、环保节能等专篇。、设计方根据各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发包人的意见在设计任务书的范围内调整和完善方案设计。d、设计人应完成方案深化设计的结构、机电部分的设计说明,方案深化设计计算书……分项项目名称:1.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96900㎡2,单价10元/㎡,设计费96.9万元;2.高层公寓,建筑面积129000m㎡2,单价21元/㎡,设计费270.9万元;3.超高层写字楼,建筑面积60000㎡2,单价30元/㎡,设计费180万元;4.低层商业,建筑面积40000㎡,单价27元/㎡,设计费108万元。设计内容:1.本合同的计费方式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的设计费合同总价暂定为655.8万元。2.若设计人在本合同签订按时间节点详见附件二即(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个月(即开始计算时间为2018年7月3日起)通过规划局局办会、专家会、规委会及中间所需要穿插的地铁审查、轨道审查等,发包人在会议通过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额外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暂定赶工费。备注:规划及深度修改须按时让甲方认可并签字同意,如未按期完成,则每延期10天,扣减赶工费20%,直至扣完为止。”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立面报建设计文件(含电子版,光盘2张),份数12份,提交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655.8万元。第一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定金,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30%,付费额为196.74万元,在局办会通过交付相关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设计费的20%,付费额为131.16万元,在土规会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系尾款,付费额为按实付费,在超限审查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说明:1.发包人须在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每次付款之前,设计人需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预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实际设计费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以规划审批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第八条约定“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一《乙方联系人》中载明龙星辰为方案负责人,邱坤原以及段非为方案主创。附件二《中迪禾邦中心工程设计计划节点(方案)》中载明项目设计阶段包括前期方案、方案深化和过会阶段以及各个时间节点,其中过会阶段分为局办会、专家会和土规会,最迟的土规会结束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一期)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部分)》载明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10月,《中迪禾邦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二期)规划设计方案》载明的出具时间2018年12月,前述规划设计方案均显示设计总负责人为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为万显正,且设计方案的每一页均加盖有中请人和案外人某公司的印章。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4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8306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一期建设规模128631.47㎡。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和某公司的图纸出图专用章,设计总负责人处载明系万显正和龙星辰,专业负责人处载明为张利军,设计处载明是段非。另外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处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28631.47㎡,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3296.76㎡、办公用房建筑面积79538.93㎡、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203.53㎡;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45㎡;地下室建筑面积35447.2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于2019年1月10日核发的建字第510108201930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二期建设规模193324.45㎡,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载明的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是193324.45㎡,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9140.8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0522.20㎡、酒店用房建筑面积33863.69㎡、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物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建筑面积337.65㎡;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9493.05㎡;地下室不计容建筑面积49967.04㎡2。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召开第69次主任会议,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二、区规划分局《关于报请审议<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成华区新客站片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事宜>的请示》(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018年12月6日,成都市轨道建设工程办公室出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论证会意见》,载明案涉项目设计单位是某公司,保护方案设计单位是某勘察院,安全评估机构是某勘察设计院,评审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论证结论是“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 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给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川建勘设科发(2019)5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有关事宜的批复》,载明“我厅于2019年11月28日组织专家对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该项目进行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形成了《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4#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审查结论为“通过”。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厅原则上同意上述《专家组意见》;专项审查未尽事宜,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 作为该批复附件的《成华区商业、办公、酒店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6号楼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上载明的设计单位均为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7月2日和2018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1967400元和1967400元,另于2019年9月10日委托案外人成都霖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500000元,共计支付设计费4434800元。申请人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6558000元的68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其与被申请人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约定代理费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了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一审结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判决胜诉后,再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万元”。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5日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万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转账支付了2万元律师代理费。 查看详情
北京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1-12-30 浏览数:14574 2020年7月,北京某某公司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创盈签署了《分销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北京某某公司公司分销四川某某公司公司包销的房产,北京某某公司公司收取相应佣金,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合同签订后,北京某某公司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四川某某公司创盈尚欠付北京某某公司公司佣金213715元。经北京某某公司公司多次催告,四川某某公司创盈仍拒绝支付。 查看详情
张某某诉中国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2021-12-30 浏览数:14131 2019年8月18日,原告张某(买受人)与被告某房产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0800949】,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458号东阳国际帛楠城6幢1单元15层1-15-3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5.5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220元,总价为656323元,首付款456323元(2019年8月18日支付),余款200000元为按揭贷款支付。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约定“(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东阳国际帛楠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十四条合同解除约定“1.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除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外,违约方还应按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百分之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含律师费等费用)……”。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东阳国际帛楠城6栋、6栋、9栋高层车位附加协议,约定张某可在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东阳国际帛楠城选取车位一个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于2019年8月18日向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首付款456323元。2019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签备案登记。2019年11月22日,原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第三人某邮储银行作为贷款人、被告某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180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借款人以等额本金方式偿还,同时借款人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保证人某房产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某邮储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2月,第三人某邮储银行将200000元贷款划入了被告某房产公司账户。自2020年3月25日起,原告张某每月向某邮储银行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11月25日,原告共偿还贷款本金23333.31元,利息19086.69元,余下贷款176666.69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能按约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原告遂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告的售楼部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书,当日由前台签收。2021年6月12日,原告又向被告公司地址邮寄了一份督促交付案涉房屋的函,当日由他人代收。2021年9月12日,向被告公司地址邮寄送达了关于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的通知,当日由他人代收。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何某某等信用卡批量纠纷(一审) 2021-12-28 浏览数:14524 2015年5月12日,李x因个人消费需要,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领用信用卡,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经过审核后发放了信用卡,嗣后李x持卡消费,逾期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款,截止到2021年3月1日,李x拖欠借款本金10996.9元,利息1128.62元,费用3199.17元,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5月,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诸法院要求李x归还截止到期日所欠信用卡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并支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蔡某某信用卡批量纠纷(一审) 2021-12-28 浏览数:14072 2014年12 月31日,蔡x因个人消费需要,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领用信用卡,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经过审核后发放了信用卡,嗣后蔡x持卡消费,逾期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款,截止到2021年3月1日,蔡x尚欠借款本金8997.26元,利息1156.77元,费用1475.62元,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5月,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诸法院要求蔡x归还截止到期日所欠信用卡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并支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段某某信用卡批量纠纷(一审) 2021-12-28 浏览数:14077 段x因个人消费需要,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领用信用卡,在阅读了《xxx信用卡申请表》后,段x于2019年7月17日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经过审核后发放了信用卡,嗣后,段x持卡消费,逾期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款,截止到2021年3月1日,段x尚欠借款本金8667.74元,利息633.05元,费用1969.33元,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5月,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诸法院要求段x归还截止到期日所欠信用卡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并支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查看详情
彭某某诉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二审) 2021-12-27 浏览数:13884 2019年4月2日,xx装饰公司作为甲方,彭x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成都市xxx四期A1-5#地块精装工程,协议第四之4.1条载明:“乙方全面负责本工程各施工环节的实施,并按照本工程的规模和建设单位要求组建强有力的施工队伍。”第四之4.15条载明“乙方自行承担履约过程中相应承建工程的一切风险。” 2019年8月31日,彭x作为甲方,程x、李x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程X、李x承包成都市xxx四期A1-5#地块精装工程2#、22#.......油工工程。合同固定单价18元/平方米,工艺流程包括“基层处理”,合同第6页第(二)。2条载明“基层处理:首先将墙面等基层上起皮、松动剂鼓包等清除凿平,将残留在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等杂物清除扫净” 2020年4月29日,彭x的工作人员向某制作了《3、4月程某全油工班组》工资表一份,载明总金额113680元,借支22100元,生活费10575元,结余81005元,班组长一栏由程x、李x签字确认,彭x、李x、程x均认可2020年5月8日彭x通转账方式向工人个人支付93124元。 2020年5月13日,彭x出具《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程x承包的成都市xxx四期A1-5#地块精装工程油工工程,合同单价外,所有楼栋墙面平整度、方正度及洞口修补补助,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五万元整,此费用包含所有程x施工楼栋油工工作面达到交付竣工验收标准的一次性补助”,彭某当庭认可该5万元尚未支付。 查看详情
张某某诉成都某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2021-12-24 浏览数:14619 2019你那8月15日,xx公司(甲方)与xx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购车合同》,乙方向甲方购买东风D9飞翼车20辆,翼开启厢式车5辆,车辆交付市建委2019年9月20日,地点为北京,车到15日内,若乙方未能按协议付款提车,甲方有权另行处理,xx公司出具的《xx物流有限公司专职明细》载明,在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应收款为4300280元,实收款为4300280元,其中2019年8月30日收到14万,备注为“张xx1现金”,2020年10月23日收到的1280元,则是张xx2支付至案外人查xx账户。2019年9月,xx物流有限公司更名为x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3日,张xx2出具《借条》一份,称2019年8月30日,张xx2向张xx1借款现金14万元,该款用于向xx公司购车使用,并承诺在2020年10月开始偿还借款,每月还款3万元,在2021年1月还清,同时承诺用张xx2购买的东风牌车架号为LGDxxx作为该笔几款的反担保,担保期限直到借款方足额偿还所借款项为止;若逾期支付,则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5每日的标准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初级房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担保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则的保证单位。同日,xx公司出具《收条》,称收到张xx1代张xx2及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购车合同》购车款现金14万元。2021年4月,张xx1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x2向其支付借款本金14万元及违约金。 查看详情
北京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购车合同纠纷 2021-12-22 浏览数:14547 2021年9月,xx供应链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xx供应链公司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20辆“东风D9飞翼”货车用于经营物流运输业务,合同签订后xx供应链公司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购车首付款1331280元,同时将XX租赁公司介绍给xx供应链公司并且告诉xx供应链公司可通过XX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贷款支付剩余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验车费、车船税、交强险、保险、杂费等,并且在签订《购车合同》同时,XX租赁公司与xx供应链公司及张xx 、闵x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并约定由张xx 、闵x按月支付剩余购车款及利息,xx供应链公司按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xx供应链公司支付了19辆“东风D9飞翼”车辆,剩余1辆同车型车辆的尾款14万元由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介绍张x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供应链公司向张x出具了欠条,然而因张x未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该车的14万元尾款,在xx供应链公司将19辆车实际投入运营后发现以上车辆均存在车辆自身总重量严重超出该车的自重登记重量,致使车辆运输货物时会严重超出额定载质量,并且无法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导致xx供应链公司购买车辆后无法投入经营使用,故xx供应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xx供应链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首付款和购车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查看详情
中国某某公司诉广安某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 2021-12-17 浏览数:14705 2018年3月29日,某银行与被告某纺织公司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某银行在500万元授信额度范围内为某纺织公司提供授信贷款,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双方还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用途采购原材料,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的,应当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支付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且应按合同金额1%计算违约金。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某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某纺织公司承担。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某纺织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还清了借款本息。2019年3月22日,某银行邮政银行与被告某纺织公司签订了《小企业自助提还款功能开通协议》,约定:1、鉴于借款人、贷款人已签订《小企业额度授信合同》,贷款人同意为借款人开通电子银行自助提、还款功能。对于授信合同项下的来使用授信额度。借款人可通过电子渠道自行提款与还款,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2、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原材料;3、本协议项下电子渠道使用期为12个月,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年3月22日;4、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市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5、贷款归还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 2019年3月25日,被告某纺织公司通过网络支取方式台提贷款300万元,于2020年3月18日按约还清了借款本息。 2019年3月27日,被告某纺织公司再次通过网络支取方式自提贷款200万元。到期后,被告某纺织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系贷款人与借款人于2018年3月29日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26日至2021年1月24日。被告某纺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柯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刘某、鲁某、柯某在担保人处签字。之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21年7月24日,并于2021年7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314.23元,9月21日偿还借款本金2.44元,后被告再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8年3月29日,某银行与被告柯某、刘某、鲁某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柯某、刘某、鲁某为被告某纺织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某银行与被告某纺织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某纺织公司以其公司自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的7处房产,为被告某纺织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8月2日,某银行与案外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本案某银行委托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律师服务费为75000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借款详情系统截图、还款流水、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以及某银行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