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段某某信用卡批量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12-28 13738

       段x因个人消费需要,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领用信用卡,在阅读了《xxx信用卡申请表》后,段x于2019年7月17日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经过审核后发放了信用卡,嗣后,段x持卡消费,逾期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款,截止到2021年3月1日,段x尚欠借款本金8667.74元,利息633.05元,费用1969.33元,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5月,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诸法院要求段x归还截止到期日所欠信用卡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并支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段x是否申请了信用卡,并逾期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款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段x于2021年8月15日前归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8667.74元,利息633.05元,费用1969.33元;二、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段x负担

       本案我所作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代理人,结合我方证据,主张,一、段x在持卡透支消费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xxxx领用合约》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二、段x在享受到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三、由段x承担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法院结合原被告方双方的证据,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段x主张将于2021年8月15日前归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后,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表示认可,最终法院出具调解书,该案双方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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