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何某某等信用卡批量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12-28 14182

      2015年5月12日,李x因个人消费需要,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领用信用卡,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经过审核后发放了信用卡,嗣后,李x持卡消费,逾期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款,截止到2021年3月1日,李x拖欠借款本金10996.9元,利息1128.62元,费用3199.17元,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5月,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诸法院要求李x归还截止到期日所欠信用卡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并支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x是否申请了信用卡,并逾期未按规定归还透支款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李x归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共计15324.69元0,2021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费用按照《xxx申请表约定计算》,至本金、利息、费用 付清之日止;二、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李x负担

       本案我所作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代理人,结合我方证据,主张,一、李x在持卡透支消费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xxxx领用合约》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二、李x在享受到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三、由李x承担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李x未作答辩,法院结合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证据和主张,认为李x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领信用卡,双方已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x所欠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8997.26元,蔡x应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关于利息、滞纳金等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要求李x偿还截止2021年3月1日所欠借款的利息和费用于法有据,另双方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系合理费用,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主张李x承担该费用,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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