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2日,xx装饰公司作为甲方,彭x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成都市xxx四期A1-5#地块精装工程,协议第四之4.1条载明:“乙方全面负责本工程各施工环节的实施,并按照本工程的规模和建设单位要求组建强有力的施工队伍。”第四之4.15条载明“乙方自行承担履约过程中相应承建工程的一切风险。”
2019年8月31日,彭x作为甲方,程x、李x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程X、李x承包成都市xxx四期A1-5#地块精装工程2#、22#.......油工工程。合同固定单价18元/平方米,工艺流程包括“基层处理”,合同第6页第(二)。2条载明“基层处理:首先将墙面等基层上起皮、松动剂鼓包等清除凿平,将残留在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等杂物清除扫净”
2020年4月29日,彭x的工作人员向某制作了《3、4月程某全油工班组》工资表一份,载明总金额113680元,借支22100元,生活费10575元,结余81005元,班组长一栏由程x、李x签字确认,彭x、李x、程x均认可2020年5月8日彭x通转账方式向工人个人支付93124元。
2020年5月13日,彭x出具《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程x承包的成都市xxx四期A1-5#地块精装工程油工工程,合同单价外,所有楼栋墙面平整度、方正度及洞口修补补助,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五万元整,此费用包含所有程x施工楼栋油工工作面达到交付竣工验收标准的一次性补助”,彭某当庭认可该5万元尚未支付。2020年12月,程某、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或xx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外工程墙面整改民工工资72100元。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由xx装饰公司对程x、李x承担付款责任;向程某、李某付款的具体金额;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当由xx装饰公司对程x、李x承担责任;案涉整改工程是否属于合同的施工内容,彭x在协议中承诺的5万元是否支付完毕
本案一审的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程x、李x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x、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我所代理xx装饰公司一方,结合我方证据,主张,一、程x、李x是与彭x建立的分包合同关系,与xx装饰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xx公司没有支付的责任;二、xx装饰公司是被挂靠方,彭x是挂靠方,彭x才是案涉项目的真正分包商,彭x以自己的名义与程x、李x签订合同及进行结算,因此,案涉项目产生纠纷和争议主体不应当是 xx装饰公司,而应是彭x;三、程x、李x系案涉项目的油工班组长,即是“包工头”,与彭x构成事实的油工分包合同关系,也是与彭x进行了结算,程x、彭x作为案涉项目的油工包工头以农民工身份向xx装饰公司主张劳动报酬是对自身身份认定和主张对象的错误,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法院结合原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对于确定当事人身份具有确定性,故认定案涉合同由彭x和程x、李x直接签订,xx装饰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应由彭x承担向程x、李x支付的义务,故二审驳回了彭x的上诉,支持了xx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