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诉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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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原告,卢某某为被告。2020年,原告张某将车辆租赁给被告卢某使用,2020年12月2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结算了车辆租赁款,被告签订了《欠条》,载明“今欠张某某6辆8.2米货车11月份租车费用¥4.2万元,于2021年 1月30日结清。( 人民币: 肆万贰仟元整)。”清偿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联系卢某协商支付租车款事宜,卢某至今尚未支付此租车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租赁关系是否属实;二、卢某是否给过租赁款。
法院经过判决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刻录成光盘交给法院;在双方不能达成调解的前提下,法院判决后应当尽快联系法院执行。
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