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某诉成都某某公司、季某某退股纠纷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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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年5月,原告黄某拟与被告2季某成立公司,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11日、2021年1月15日向被告2转款¥210000.00元、¥90000.00元、¥120000.00元,总计¥420000.00元。转款后,二被告却未将原告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公司股东,也未将该款项注册为公司资本金,且被告2不让原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向原告分配任何股东红利,同时无故不允许原告查阅公司账簿,使原告无法行使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2021年5月2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1成都市xx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季某和隐名股东将某、杜某共同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股东黄某退股,XX公司将以30万元收购原告21.8%的股份,以每个月6万元、分5个月付给原告,6月份开始,10月份全部付完。”协议签署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1和被告2联系退还款项事宜,被告1及被告2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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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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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xx公司作为甲方,彭某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暂定价3261.62万元,第2.2条约定xx公司分取工程总造价的16%,彭某分取84%,第4.2条约定彭某独立组织施工,第4.15条约定彭某自行承担一切风险;2019年5月27日,xx公司出具《收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刘某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授权程某为案涉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2020年7月9日,彭某向xx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某为维修项目负责人,2020年11月29日,彭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彭某,欠李某班组在xx项目工程款xx元”;后为解决案涉工程民工工资问题,彭某制作了班组工资汇总表,总额xx元,其中李某班组工资为xx元;2020年12月30日,xx创公司、xx公司、彭某三方在xx市相关单位协调下签订《调解协议》;2021年1月29日,xx市相关部门组织xx创公司、xx远创公司、xx公司协调农民工资问题,责令xx远创公司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暂欠的工人工资代付给xx公司,xx劳动监察大队监督xx公司进行清偿。2021年初,李某将xx公司及彭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向其支付工程款。一审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彭某在与范某形成合同关系时是否属于表见代理;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岳某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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