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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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我所代理xx公司,结合案件证据,我方主张范某与彭某建立的分包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公司没有支付的责任,xx公司是被挂靠方,彭某是挂靠方,彭某才是真正的案涉项目分包商,彭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范某进行结算,因此,案涉项目产生的纠纷和争议的责任主体应是彭某;李某系案涉项目的石材安装班组长,即是“包工头”,也是彭某就班组的劳务进行了计算,李某作为案涉项目的石材包工头以农民工的身份向xx公司主张劳务报酬属于对自身身份的认定及主张对象错误,不应得到支持。根据2019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中明确:"包工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仅仅只是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其在施工过程中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包工头”存在“包工头”以及劳动者双重身份,但饶是如此,“包工头”也不能以此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且李某与彭某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时并不属于表见代理,首先彭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上诉人代理权的表象,其次,所谓的资料章或项目章不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要素。但最终根据我方代理公司在调解书上签字答应代付工资,对我方代理公司产生了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