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 发布日期:2022-05-16 9786

张某为申请执行人,卢某为被申请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提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0606民初989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判决内容为“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租车款42000元并支付利息(2021130日起至20211014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1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卢某是否愿意和解自愿履行;二、和解情况下,律师费由哪一方负担。

执行完毕,张某收到执行款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对该案件的看法是:法院较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远程开庭;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协助法官办理好执行相关的手续。

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执行工作都非常满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