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某某诉胡某某车辆买卖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2-05-16 9982

弋某为原告,胡某和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2021815日,原告弋某与被告2胡某口头约定,被告2胡某将其经营的被告1宾利车一辆卖给原告,车辆总价199万元,弋某首先支付99万元,剩余100万购车款在半年后再支付,车可以先交付使用。后弋某分别于2021815日、2021828日、2021829日向胡某支付购车款10万元,40万元,49万元,共计99万元。201994日,被告2胡某向弋某交付了该车辆,但是202110月,被告2胡某在未取得弋某的同意下,擅自将该车开回被告1处,弋某多次要求被告1和被告2返还车辆,被告2拒不返还,并明确表示不再出售该车辆,弋某遂要求被告1和被告2返还购车款,二被告也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后经弋某查实,此宾利车尚欠贷款未还清,二被告也无法将该车过户登记给原告。二被告在无故解约之后,拒不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已属严重违约和侵权,给弋某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哪一方违约;二、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过判决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录音证据较长时,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提交给法院;保全要及时跟法院沟通,尽量在有限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保全到对方的财产。

 

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满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