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成都某某公司、季某某退股纠纷 发布日期:2022-05-16 9561

某为原告,季某和成都XX装饰公司为被告。20205月,原告黄某拟与被告2季某成立公司,原告分别于2020521日、2020811日、2021115日向被告2转款¥210000.00元、¥90000.00元、¥120000.00元,总计¥420000.00元。转款后,二被告却未将原告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公司股东,也未将该款项注册为公司资本金,且被告2不让原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向原告分配任何股东红利,同时无故不允许原告查阅公司账簿,使原告无法行使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

202152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1成都市xx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季某和隐名股东将某、杜某共同签署了《协议书》,约定“股东黄某退股,XX公司将以30万元收购原告21.8%的股份,以每个月6万元、分5个月付给原告,6月份开始,10月份全部付完。”协议签署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1和被告2联系退还款项事宜,被告1及被告2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黄某某是否可以依据协议退股;二、退股是否有法定的程序。

法院经过判决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1、退股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合并,减资,回购股权等,仅凭借股东之间的合意无法退股,法院一般不会支持;2、 我方的证据中,双方的退股协议对我方不利,可不向法院提交。

我方当事人对方律师的代理工作予以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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