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11-08 15383

XX装饰公司为原告,李某为被告。20196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xx湖壹号,合同总预算造价优惠后为15800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25%,原告施工队进场前付款35%,中后期工程验收完毕后2日内付款35%,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款5%。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20316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尚欠工程款63200元、增项金额32707元,共计9590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XX装饰工程是否存在延期;二、承诺书是否有效,1000元每天的窝工费是否过高。

后法院判决: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900元和违约金846元,合计73746元;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违约金4920元。

作为XX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对于增量,元度公司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及时督促客户签字;与客户的日常微信聊天应当采用统一的工作微信;xx装饰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向其催款;对客户完工后的售后维修要求应当及时回复并进行调试维修。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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