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21-07-12 18089

       尚某某于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到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处担任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3月2日任人力专员,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19年5月起为尚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尚某某2020年10月份基本工资为4200元,2020年11月份基本工资为4000元,2020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3000元。2020年10月13日,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总经理刘建胜在四川某某公司装饰工作交流大群发布当天9:30公装人员周例会的通知,尚某某并未参会,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贵分公司(人)字【2019】第1021号文件》,对尚某某作出扣除200元工资的处罚。尚某某对岗位、岗位基本工资变化、社会保险的缴纳及《贵分公司(人)字【2019】第1021号文件》处罚持有异议,故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我方作为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的代理人,经与被申请人沟通案件事实后,充分运用现有证据,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两项反请求。最终,尚某某与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仅需支付尚某某3800元工资,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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