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温江房屋租赁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07-12 17110

       2016年9月6日,四川省四川某某公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四川省四川某某公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房屋,合同就房屋租金,租赁期限进行了约定,2020年9月,四川省四川某某公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疫情原因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四川省四川某某公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EMS向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交付房屋钥匙并腾退房屋。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提起诉讼,要求四川省四川某某公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13日至2021年2月13日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广告位租金共计178545.76元,水电费4116.98元。 

      该案中,本律师作为四川省四川某某公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在法院的组织下,经过双方律师的努力,达成调解。我方仅支付成都成都某某公司有限公司2020年9月14日前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广告位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02058.49元,取得了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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