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李某某纠纷 发布日期:2023-01-05 3891

201411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申领、使用、还款、收费标准、实现债权费用等内容,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计息、还款等内容。依照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100043706796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但屡次逾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迄今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7,990.62元、利息合计1,092.23元、费用合计1,275.89元未归还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按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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