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某某公司诉岳某某设计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07-06
18291
返回
2019年12月2日,岳某与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由四川某某公司公司为岳某运营的大珍堂博物馆提供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就设计费总价、设计费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四川某某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并向岳某提交了电子版的设计图纸,但岳某仅支付了第一笔设计费定金,就未支付设计费了。四川某某公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岳某支付设计费,诉讼过程中,岳某还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设计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川某某公司公司虽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盖章的CAD图纸,但四川某某公司公司已基本完成了设计工作,只是岳某未及时进行确认,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的设计工作推进并无违约之处,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盖章的CAD图纸的责任不在四川某某公司公司,岳某应当支付设计费。且岳某逾期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岳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这个案件中,本律师作为四川某某公司公司的代理人,抓住我方已提交电子版设计图纸这一点,说服法官我方已履行了提交设计成果的合同义务,最终法官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