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某某公司诉邓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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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某装饰公司与邓某签订了《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某装饰公司为承包邓某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美洲花园棕榈湾117-3-3-303;合同总预算造价优惠后为92338元;邓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25%,某装饰公司施工队进场前付款35%,墙地砖铺贴完、乳胶漆基层处理完毕后2日内付款35%,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款5%。邓某逾期付款的,应按日按2%向某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以后,某装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标准完成了装修义务,案涉项目已交付邓某使用。截至起诉之日,某装饰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5403元,尚欠工程款36935元,某装饰公司多次要求支付,邓某均拒不支付,邓某的行为给某装饰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某装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立案后,邓某主动提出调解并支付了欠付工程款,本案最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