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某2018年1月31日与被告某装饰部签订装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一直未交房给周某,直到2021年10月才交付,周某收房后未通知装饰部,自己另行聘请第三方装修公司完成了装修。遂起诉装饰部要求退还已付装修款。后法院认定原告违约在先,装修不需要资质,即便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装饰部注销了,其经营者也可以继续履行装修协议,不具备解除条件,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一)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地位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法人地位,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对山水设计部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便山水设计部注销了,被告也需要对原告承担责任。现被告能继续履行装修合同,案涉合同具备履行条件。
(二)装修资质问题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装修,才需要装修单位具有资质。通常的室内装饰装修都不需要施工单位具有资质。另,根据《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二十四条规定:“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内装饰装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从事住宅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强制要求,而是作出倡导性规定,即对于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并不能以没有资质为由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十一条规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为家庭住宅室内装修,案涉两份合同属有效合同,在朱某某明确表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仅以被告缺乏资质为由主张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