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事实
2018年,某设计院(乙方、设计人)与某投资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工程名称为中迪禾邦成都东站项目(中迪禾邦中心),总建筑面积32.5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约22.9万平方米,地下约9.69万平方米,地上35层、地下3层,建筑高度150米;工程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8年6月,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19年1月;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6,558,000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第八条“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全套20份,提交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备注设计人应负责方案设计单位,编制方案报规文件及项目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负责取得方案批复,并通过超限专项审查。由于本项目工期要求十分紧张,设计人承诺可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分阶段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按照第一版施工图出图深度应满足基础及以上土建施工设备管线预埋预留需要及保证各项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按各阶段出图时间每次提交10套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电子文档光盘、2套设计计算数据的电子文件(含各专业计算书及结构模型)。第五条“设计费支付方式”约定设计收费估算为655.8万元,第一次付费131.16万元的付费时间为第一版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327.9万元的付费时间为技术审查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31.16万元的付费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余款的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并说明如因发包人原因或非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按期送审,发包人应在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另行协商支付该阶段设计费,但原则在1个月内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使本项目停建、缓建超过一年,发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设计人支付经发包人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合法的可计入项目开发成本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直至设计人提供前述发票。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在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前,发包人须支付上一阶段的设计费,经设计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发包人还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停止提交该阶段的成果,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设计合同》签订后,某设计院按约启动设计工作。2018年11月,案涉项目1#地块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审)合格。2019年11月28日,案涉项目4#地块6号楼通过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组织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2019年12月16日,省住建厅并据此出具了相应批复。
依据双方工作人员的邮件往来及QQ聊天记录,2019年8月15日,某投资公司向某设计院发送了4#地块施工图启动函,要求某设计院于2019年8月15日全面启动中迪中心4#地块(除6号楼外)施工图设计工作。2019年8月,某设计院在设计技术交流群中上传了中迪中心项目#地块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迪4#地块机电方案。其后,双方在QQ聊天中就相应技术问题进行沟通,某设计院就某投资公司提出的机电、暖通、给排水、结构、水电、建筑等各专业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复。2019年10月30日,某投资公司向某设计院发送邮件,载明邮件为某投资公司针对某设计院9月份提供的中迪中心4#地块第一版图纸的审核意见。该邮件附件为中迪中心4#地块第一版审核表单,包含了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五个方面,对前期某投资公司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
审理过程中,某设计院主张某投资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汇总前期沟通审查意见以履行审查手续后,其据此向某投资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设计成果,为此,某设计院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的案涉项目4#地块的施工图纸复印件、2019年11月4日的聊天记录、成都彩创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开具的载明为案涉项目的图文快印结算单以及该公司出具的于2019年11月4日按照某设计院要求打印图纸并送达给某投资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向某投资公司送达了设计成果原件,但某投资公司未向其开具收条,其留有设计成果复印件。某投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任何设计成果。2020年9月15日,某设计院向某投资公司邮寄了催收设计费律师函。相应邮件显示由前台签收。双方确认案涉项目包含1#地块(1-5号楼)和4#地块(6-10号楼),某设计院已完成1#地块(1-5号楼)及4#地块中6号楼的施工图纸的提交和技术审查。就4#地块中7-10号楼的施工设计图未完成技术审查的原因,某设计院主张某投资公司收到施工图纸后,未进行送审。某投资公司则主张其未收到任何图纸。某投资公司同时确认案涉项目除修建了售楼部外,未进行任何的施工,且因案涉项目施工停止,故未要求某设计院提交相应的纸质图纸、电子文档及计算数据。
二、法院认为
某设计院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设计合同》对第一次、第二次设计费459.06万元的支付时间及条件进行了约定,就某设计院主张的该459.06万元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依据双方在庭审中的确认,案涉项目1#地块及4#地块中6号楼的施工图纸已提交并完成技术审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4#地块中7-10号楼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是否已提交并完成技术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依据双方往来函件及聊天记录,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某设计院应某投资公司要求启动了对4#地块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并在该期间内就某设计院提交的#地块的设计成果进行了反复沟通及修改完善,某投资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对前期双方沟通情况予以汇总后统一发送了4#地块第一版图纸的审核意见,某投资公司未提交其后仍要求某设计院对第一版图纸进行修改的证据,自此应视为2019年10月30日某设计院已完成了符合约定要求的4#地块第一版施工图的设计工作,依据某设计院提交的#地块施工图纸复印件、QQ聊天记录、图文快印结算单、情况说明及设计费催收函,其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某设计院在完成#地块第一版施工图设计工作后于2019年11月向某投资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合同约定的第一次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某设计院于2019年11月即已向某投资公司交付了争议区域的设计成果,但直至本案庭审之日某投资公司并未将该区域的施工设计图送交技术审查,未有证据证明系因某设计院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按期送审,故依据《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第五条“设计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某投资公司应支付某设计院该阶段设计费,据此,第二次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针对某投资公司抗辩的发票问题,虽然开具发票与支付设计费不具有对价关系,但双方在《设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某设计院未开具发票,某投资公司有权拒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预先对发票与付款之间进行的交易安排理应予以遵从,某投资公司的该项抗辩有合同依据。但同时,鉴于某设计院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在某投资公司能够付款的情况下同意开具发票,故本院对某设计院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459.06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针对某设计院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其性质均属于弥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某设计院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其无权同时主张。同时,依据双方在《设计合同》中的约定,某投资公司在某设计院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有权拒付设计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某设计院选择主张的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原告某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投资公司开具设计费4,590,600元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某投资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五日内向原告某设计院支付设计费4,59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