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为二审上诉人,XX装饰公司为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81 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判决内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应承担的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的逾期完工违约金调整为60元/天,调整幅度明显不合理。逾期完工责任应按1000元/天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审查认定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构成违约,则被上诉人应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承诺书》是被上诉人在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后,上诉人作出单方承诺,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波且不连背公序良裕、不具有法定的无效、可激确事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相对于上诉人、被上诉人更具有专业技术和长期装修经验、材料管理经验,对违约风险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更强。《承诺书》内容也体现出上诉入认可前期工期已经拖期太久,已经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若在2020年1月20日前还不能完工、则逾期违约的程度将更为严重、相对也应承担更严重的后果。《承诺书》是彼上诉人综合评估了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自己的违约严重程度、过错程度、自己的赔偿能力等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因此1000元天的标准并不过高,且在被上诉人的可预见范围和赔偿能力范围内。本案所涉及的装修工程是一幢三层楼的别墅、而非普通的公寓。即便按房屋的使用价值评价,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按60元天计算也明显不合理、更何况还有证明被上诉人明确知晓上诉人订立合同装修房屋是要用于经营民宿之目的,作为经营用房的使用价值应该更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XX装饰工程是否存在延期;二、承诺书是否有效,1000元每天的窝工费是否过高。
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XX装饰公司撤诉,李XX履行了合同应付款项。
作为XX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在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是案件最好的结案方式;应当提示XX工程公司不应该随意向客户书面承诺并且加盖公章,在诉讼中此类证据对我方严重不利;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若我方当事人担心胜诉无法得到执行,可以与一审、二审一并签署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合同。
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