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诉彭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日期:2021-11-26 14996

彭某为原告,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彭某、王某某分别为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20211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持有的20%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立5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在合同末尾乙方处签字并按手印,被告一在合同末尾处盖公章,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股东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2021124日至202122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三彭某、李某(彭某丈夫)、被告二王某共转账1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对价,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收据。但之后被告一并未将原告变更为公司股东,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彭某是否实际支付了股权款;二、合同是否存在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三、彭某是否收到分红。

作为XX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

1、股权案件是否退股主要看故宫是否领取了分红,是否参与了管理;

2、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3、公司应当规范管理制度,股权款应当由入股的本人账户打入入股的公司,代缴会使证据存在不足。

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不断感谢律师的辛勤付出,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判决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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