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XX酒店欲重新装修酒店,故将酒店内部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了上诉人代XX,上诉人代XX雇请被上诉人李XX等人做劳务,被上诉人李XX与上诉人代XX,双方议定搬家按点工150元/天,拆除装修按照800元/间计算工钱,2019年4月10日上午,被上诉人李XX按照上诉人代XX的指示在拆除被上诉人XX酒店的室内装修时,被倒塌的墙砖砸伤,当即,被上诉人被送入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多发骨折,被上诉人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用去78977.31元,2019年5月17日,被上诉人转入巴中巴州康达医院,被上诉人住院至2019年7月9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1304.92元,2019年8月16日,被上诉人入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中心卫生院,,被上诉人治疗至2019年8月2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910.18元,2019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李XX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李XX构成贰个九级伤残,同时,被上诉人XX酒店与上诉人代XX签订了《酒店拆除合同书》。故被上诉人向法院诉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立即一次性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等共计220000元。我所有幸接受了XX酒店的委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被上诉人李XX是与上诉人代XX形成的雇佣关系还是与XX酒店形成的雇佣关系。应由上诉人代XX承担主要责任还是应由xx酒店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二审为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被上诉人李X受伤后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交通费305737.11元,由上诉人代XX赔偿85000元(已扣减代XXX垫付的所有费用),由被上诉人XX酒店赔偿51721.13元(已扣减XX酒店垫付40000元),其余部分被上诉人李XXX表示放弃。
本案中,一审也为我所代理,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上诉人代XX与被上诉人XX酒店、被上诉人李X之间的责任比例按照5:3:2为宜,二审中,代理律师竭力主张被上诉人李XX是与上诉人代XX形成的雇佣关系,而非与XX酒店形成的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由上诉人代XX承担主要责任,并促成三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在法院及代理律师的努力下,该案三方最终调解成功,为我方被代理人减少了赔偿金额,我方被代理人对该结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