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诉彭某某股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1-11-08 15942

程某是原告,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彭某是被告。原告程某与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协议可知,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成都市武侯区xxA栋股份转让给原告程某,协议生效后,原告程某即成为成都市武侯区xx店的股东,双方共享公司利润,共同分担亏损。此后成都市武侯区xx店也实际交由原告程某与另案的两位原告负责经营管理,而两被告及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均未直接管理xx母婴店。

原告程某与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225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此积极筹备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手续,其它相关经营手续也在紧密推进。然而,因另案原告与程某并未按协议的约定向成都王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股权转让资金,因此,工商办理手续被延误。同时原告程某母亲车某在入股成都市武侯区xx店不到2个月的时间时,在20214月下旬恶意辞退店铺员工,将正常经营的店无故关闭,且侵吞客户预收款。自此,成都市武侯区xx店铺处于停业状态,其办理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手续不得不中断。程某要求退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程某是否享受了作为股东的分红;本案被告是否适格;退股的请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后经过法院的审判,因被告不适格,驳回了程某的起诉。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裁定都非常满意。

作为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是程某和成都xx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并非是许程某和王某、彭某。法院驳回起诉的主要原因在此;程某作为股东,工资单上显示其享受了股东分红,就不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撤销合同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内容一定要严谨,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对于合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一定要提示当事人存在的风险。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