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诉新华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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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子洲县某酒店欲重新装修,便将酒店内部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代某,代某聘请了李某等人做劳务。双方议定搬家按电工150元/天,拆除装修按800元/间计算工钱。2019年4月10日上午,李某按照代某的指示在拆除时被倒塌的墙砖砸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两个九级伤残。代某诉至法院要求代某和子洲县某酒店连带赔偿约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代某承接装修、维修业务后,聘请李某完成装修拆除工作,代某为雇主,代某与李某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由代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洲县某酒店将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代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酒店只承担30%的责任。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子洲县某酒店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维修拆除工作不需要承揽人员具有资质;代某作为雇主和现场指挥者,对李某进行直接管理,酒店方未直接在现场指示代某工作,不应当与代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通过本律师的努力,为当事人减轻了损失,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