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某公司诉衢州某某公司设计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1-11-09 14630

xx成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xx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与被告设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双方于201662日签订了《xx管理有限公司店铺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xx管理有限公司体验店装饰装修设计”服务,约定设计费总计210000元,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时间节点,在原告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122000元,剩余的88000元便不再继续支付,经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不支付剩余的88000元。

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xx成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xx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应付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成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的设计工作

作为xx成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后,对该案件的看法是:对于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的案件,进行诉讼是合理有效的办法,对方当事人不出庭或者和解都能够达到我方收取设计款项的目的;和解需要法院出面对对方造成的压力比较大,对方也不愿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使其信誉受损;和解时候我方可以适度让利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最终的和解结果使得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我们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裁定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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