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诉四川某某公司装饰劳动纠纷 发布日期:2021-12-15 14246

     申请人夏某于2016年3月29日至2021年2月19日于xx公司任职设计师一职,其主张2018年,其向xx公司介绍了位于石渠县的总金额为6028286元的装修项目,根据xx公司的规定,xx公司应向其支付业务提成60282.86元,但xx公司一直不予支付,并于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克扣其工资5624.5元,故申请人夏某于2021年4月便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夏某2018年业务提成60282.26元及支付其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三次扣除工资差额总计5624.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是否应支付夏某业务提成费60282.86元及xx公司是否应支付夏某分三次扣除的工资差额5624.5元

     本案的裁决结果为:1、xx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夏某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3520.89元;2、驳回夏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中,我所作为xx公司的代理人,结合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提成纠纷中裁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存在提成工资的约定或规定、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发放条件、是否足额发放等。因夏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xx公司之间存在对业务提成的约定,故仲裁委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同时,因我方提交的证明夏某工作失职的证据无夏某的签字及夏某拒绝签字的证明材料,故仲裁委最终裁决我方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夏某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3520.89元并驳回夏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该案裁决结果表示认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