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8-18 3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3日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0123150000),合同约定被告向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7年3月17日,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2021年12月28日成都市锦江交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为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蜀道(四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内江某某公司。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通过电话和发函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上述款项。截至2025年10月1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59,711.31元,其中,本金59,146.91元、利息564.4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经过

(一)2026年1月21日法院立案受理;

(二)2026年4月15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内江某某公司与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情清楚,案件简单,在核算马某某所欠本金及利息时应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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