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诉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8-18 4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熊某某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1年个人网签版)》(编号:02307000072024贷0000099),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向熊某某发放贷款48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65%,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于2024年1月2日向熊某某发放贷款480,000元。熊某某在借款期间未偿还本金,仅偿还利息8,428.10元(利息还至2024年6月25日)。自2024年7月26日起,熊某某再未按约还本付息,已逾期483天(计算至2025年11月21日)。截至2025年11月21日,熊某某尚欠借款本金480,000元,欠付利息合计31,376.89元。根据合同约定,熊某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有权要求熊某某立即清偿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并承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二、办案经过

(一)2026年4月17日法院立案受理;

(二)2026年6月16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情清楚,案件简单,在核算王吉英所欠本金及利息时应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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