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8-18 6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王某某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1年个人网签版)》(编号:02307000072023贷0002178),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向王某某发放贷款48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52%;逾期罚息及复利利率均为年利率5.28%;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于2023年9月21日向王某某发放贷款480,000元。王某某在借款期间仅偿还本金1,592.22元,偿还利息17,679.73元(利息还至2024年8月25日)。自2024年9月22日起,王某某再未按约还本付息,已逾期425天(计算至2025年11月21日)。截至2025年11月21日,王某某尚欠借款本金478,407.78元,欠付利息合计34,951.06元。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有权要求王某某立即清偿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并承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二、办案经过

(一)2026年4月17日法院立案受理;

(二)2026年6月16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情清楚,案件简单,在核算王某某所欠本金及利息时应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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