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诉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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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张某某签订《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1年个人网签版)》(编号:02307000072023贷0002123),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向张某某发放贷款4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65%,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于2023年9月1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450,000元。张某某在借款期间仅偿还本金1,543.75元,偿还利息14,186.42元(利息还至2024年7月25日)。自2024年8月26日起,张某某再未按约还本付息,已逾期544天(计算至2026年2月21日)。截至2026年2月21日,张某某尚欠借款本金448,456.25元,欠付利息合计37,410.28元。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二、办案经过
(一)2026年4月17日法院立案受理;
(二)2026年6月16日作出判决。
三、办案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四、办案体会
本案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情清楚,案件简单,在核算被告所欠本金及利息时应仔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