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诉申请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资中法院立案(案号:(2025)川1025民初2865号)。原告主张其在2025年2月4日因散落的光缆挂住摩托车导致受伤,要求电信资中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国电信资中分公司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维护服务代理合同》(编号:SCNJA2401108EGY00)及授权委托书,四川通服一授权通服内江分公司具体负责资中县区域内电信光缆的安装、维护工作;事故发生时,涉事光缆处于通服内江分公司的日常维护管理范围内,其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通服内江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012024510199000262),保险期间涵盖事故发生时点,根据保险条款,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电信追加了通服四川省公司及内江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办案经过
2025年6月4日接受资质公法院立案;
2025年7月2日资中电信追加通服公司及保险公司;
2025年7月16日人寿财险申请重新鉴定;
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1月26日开庭;
2025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
2025年12月22日谢某某上诉;
2026年2月12日开庭后撤回上诉。
调解结案。
二、办案结果
1、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0637.35元;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办案体会
1.依职权追加被告,打通理赔闭环。申请追加被告(通服四川省公司、内江分公司、保险公司)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程序动作。
2.化解执行难:如果不追加保险公司,即使判决电信承担连带责任,电信在赔付后仍需依据合同向通服追偿,耗费大量诉讼成本和执行周期。直接将保险公司拉入诉讼,实现了“侵权责任——维护责任——保险理赔”的一站式解决。
3.突破“合同相对性”:虽然电信与通服有合同,但原告(伤者)作为第三人,无法直接起诉通服的保险公司。通过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得以在侵权案中直接审查保险合同关系,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金(70637.35元),实现了法律关系的“穿透式审理”。
